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户及农民专业
合作社提交年度报告的催办公告
佛工商企公字〔2018〕2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至今未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将未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现限仍未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8月15日前),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不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我局及各区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