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下旬开始,工商部门连续收到数件涉及高明区一婚纱摄影店的消费投诉,消费争议内容高度相似。截至2016年1月底共收到同类投诉68宗,涉及金额1.64万元。经调查,在被投诉方的经营地址先后经营了4家婚纱摄影店,从投诉人反映的交纳预约金的时间判断,该系列投诉主要涉及第二任经营者赵某和第三任经营者黄某,分别为“X锐”、“X春天”婚纱摄影店两家。
据消费者反映,他们通过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派发传单等不同途径收到“某锐婚纱摄影”的商家优惠券,宣传2015年1月19日(活动截止日期)前交付200元-600元不等的预约金,即可在预约日起两年内拍摄摄影套餐,并在取回相片产品时一次性退回全部预约金。部分消费者在交付了预约金后(约2015年9月起)发现商家已更名为“X春天”,经营者也发生更换。大部分投诉人都已开展拍摄但后续工作未完成,预约金也无法退,于是陆续有受害消费者向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二、调解过程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对该消费纠纷进行了组织协调和调查取证,多次电话联系涉案的两任经营者赵某和黄某,但该两任经营者均不配合调查,并拒绝退还消费者预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该案已达追诉标准,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工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消费提示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典型的信用消费方式,消费者在没有获得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单方面、长期授信于经营者,一旦经营者违约(如降低服务质量、卷款逃跑、破产倒闭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建议市民要擦亮眼睛,更要理性、科学、谨慎消费,特别是在充值预付卡时金额不宜过大,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确定充值金额,不要因为贪图商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