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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之三——婚纱摄影店拒退押金引发群体维权
发表单位:市工商局         发表时间:2017-03-15

一、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下旬开始工商部门连续收到数涉及高明区一婚纱摄影店的消费投诉,消费争议内容高度相似。截至2016年1月共收到同类投诉68宗,涉及金额1.64元。经调查,在被投诉方的经营地址先后经营了4家婚纱摄影店,从投诉人反映的交纳预约金的时间判断,该系列投诉主要涉及第二任经营者赵某和第三任经营者黄某,分别为“X锐”、“X春天”婚纱摄影店两家。

据消费者反映,他们通过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派发传单等不同途径收到“某锐婚纱摄影”的商家优惠券,宣传2015年1月19日(活动截止日期)前交付200元-600元不等的预约金,即可在预约日起两年内拍摄摄影套餐,并在取回相片产品时一次性退回全部预约金。部分消费者在交付了预约金后(约2015年9月起)发现商家已更名为“X春天”,经营者也发生更换。大部分投诉人都已开展拍摄但后续工作未完成,预约金也无法退,于是陆续有受害消费者向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二、调解过程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对该消费纠纷进行了组织协调和调查取证,多次电话联系涉案的两任经营者赵某和黄某,但该两任经营者均不配合调查,并拒绝退还消费者预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该案已达追诉标准,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工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消费提示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典型的信用消费方式,消费者在没有获得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单方面、长期授信于经营者,一旦经营者违约(如降低服务质量、卷款逃跑、破产倒闭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建议市民要擦亮眼睛,更要理性、科学、谨慎消费,特别是在充值预付卡时金额不宜过大,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确定充值金额,不要因为贪图商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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