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赖先生于2016年4月底支付了两万元定金拟购买禅城区某楼盘一套房,其后了解到此楼盘于2016年5月11日才领取到预售证。即赖先生在交付定金购买房屋时,开发商并未取得楼盘的预售证。于是他于5月23日提出退定,但开发商认为已签订的协议约定定金不退。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赖先生遂致电12345热线求助。
二、调解经过
工商部门首先向开发商了解其预售资质。开发商表示,在赖先生交付定金时该楼盘的确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其后已于5月11日获得预售许可,所以赖先生不必担心房屋存在问题,且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已经注明定金交付便不退还。
工作人员解释依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虽然赖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协议)是根据《合同法》订立的,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部分,应属于无效合同,或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工商部门调解,最终开发商退还了定金两万元给赖先生。
三、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开发商详细了解其销售资质,如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消费者应在确认开发商具备预售许可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
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为此,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协议,应仔细阅读协议的条款,特别是与退款相关的条款。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法律范畴中,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就开盘售楼,或者冒充有预售许可证,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可能已经涉及欺诈行为,但是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如果消费者发现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进行预售时,应及时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