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蔡先生2014年10月在禅城区一电器店购买了一台290元的家用燃气灶,用了2个月后,该燃气灶就发生爆燃。向商家反映后,商家于2014年12月重新换了一台同品牌的新家用燃气灶给蔡先生。但这台家用燃气灶在2015年4月下旬也发生爆燃。于是,蔡先生再次向商家反映此问题,这次商家不再理会。他只好致电12345(12315)热线投诉。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蔡先生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蔡先生使用的燃气灶两月就发生爆燃,已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虽然商家为他更换了新机,但时过4个月再度发生爆炸,令人不禁怀疑该燃气灶存在质量安全缺陷。而商家在知道自己销售的某品牌燃气灶发生二次爆燃之后,对蔡先生采取不予理会的态度,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表现。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到店核查,要求商家对有质量问题的燃气灶作下架处理,不得销售。并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商家说明消费者接受商品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人身财产等保障。经调解,商家愿意为蔡先生更换一台不锈钢面的双头燃气炉,收回所诉的玻璃面板双头燃气炉和替用的单头燃气炉。
三、消费提示
燃气灶选购指南:
1.选购产品的气源应与实际使用的气源一致。
2.应选购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产品,避免购买“假针式”或所谓“风吹不灭”无真正熄火保护装置的产品。
3.购买产品有条件时应试火,检查其功能、燃烧状态、火力调节、风门调节等功能是否正常可靠。
4.选择外观工艺良好、标识明确、规范、具备安装资质和良好售后服务的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的产品。
5.《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因此建议消费者购买电器后尽可能保存购物发票,直至弃用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