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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解答
市工商局    2013-08-09 10:21

    1.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和销售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 什么是不合格(超标)电动自行车?

    答: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

    3. 市民如果发现有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或是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如市民发现经营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或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1.拨打12315热线进行申诉、举报;2.来函(信)申诉、举报(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9号);3.来访申诉、举报,可到有管辖权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举报;4.互联网申诉举报,可登陆www.365838.com(http://www.glssdz.com/)“12315申诉举报”栏进行申诉、举报。

    4. 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佛山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要求,我市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自2013年8月1日起禁止销售超标车,须在2013年8月31日前将库存超标车处理完毕;企业要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应提醒消费者哪些事项?

    答:销售企业在销售的时候要如实告知消费者该商品是否符合国标、是否为超标车、是否列入省上牌名录等真实信息,并结合车辆销售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告知车主禁行电动自行车的区域等。

6.工商部门对于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工商部门对于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予以查处取缔。

7.经营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将面临何种处罚

    答: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的规定,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属于典型的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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