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指引
一、登记管理对象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为广告发布单位)。
二、办理登记条件
(一)申请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4.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广告发布变更登记:
1.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2.广告发布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3.广告发布单位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化;
4.广告发布媒介发生变化;
5.广告发布媒介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发生变化;
6.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第一项至第五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项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1.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2.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3.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4.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范第五部分第(一)款所规定的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
5.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6.申请单位只有一个媒介,且申请减少媒介的;
7.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发布登记: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2.相关许可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3.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变更登记:
1.《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广告发布媒介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媒介许可文件;广告发布媒介批准文件有效期限需要延续或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媒介许可文件;
3.《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
4.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注销登记:
1.《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2.《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
3.委托代理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