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年度
报告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年度报告
二、设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申请条件
凡是上一年12月31日前(以登记证上成立日期为准)在我局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上一年度报告提交工作。
四、办理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盈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1)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例如:商业登记证)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在有效期限内的合法开业证明;如没有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外国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仍在存续状态的证明;
(2)外国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正常缴税的证明;
(3)外国企业当地银行出具的该企业银行账户有正常业务往来的证明。
上述所列(1)、(2)、(3)材料中,只需提交一种一份即可。所提交的存续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五、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9号三楼304
六、办理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七、联系电话:83383717
八、办理流程:
1.企业按规定提交材料
2.工商部门受理并现场办理
附:办事流程图: